︱你是否贊成台灣跟進?全民公審時代來臨!

近日南韓宣布,未來民眾可以在NEVER上,

直接瀏覽所有性犯罪者的詳細個資,其中包含姓名、年齡、住址、正面側身照、

身高體重、犯罪細節、前科細節、電子腳鐐信息等,皆會一併全部公開。

也就是只要犯過一次錯,基本上,你這輩子就差不多毀了。

除了永久被公審不說,也進而影響了自己的家人。

 

怎麼說呢?

我們姑且先不談論犯罪者本身是否罪有應得,但對於受波及的家人而言,

他們其實同樣也面臨著跟被扼殺的處境,

只要「社會正義夠認真」,那他們也會被毫不留情地「媒體曝光」

平常我們台灣認知的重大罪犯,通常是手段極其殘忍,

或造成社會恐慌、引發眾怒的才會公布其姓名。

但依照南韓目前的做法,只要性犯罪者苟延殘喘活著一天,

罪該萬死的標籤,他永永遠遠地拿不掉。

 

不要說翻身,不僅租不到房子,找不到工作,要能堅毅咬牙地活下去更是難上加難,

日後的人生也須在世人的鄙視唾棄裡過活。

不給活路,真的比較安全?

雖然在這樣強行公開的制度上,可能真的從此造就性犯罪率下降,

但有沒有可能也因在這樣所處的高壓環境下,壓抑及封閉心理加劇,

很難不想像這些人會不會哪天真的受不了束縛,

也做出有如鄭捷在捷運上,無差別殺人的報復性行動?

當然站在社會安全公平正義的角度來講,

我鐵定雙手贊成妨害性自主權的所有人渣就應該被去勢(喂)

不過別忘了,性犯罪者數量可是比你我想像的還多非常多,

當你開始明白住家附近、上班上學途徑及最常去的地方周圍住著性侵犯,

你不會毛骨悚然或感到氣憤嗎?

理智的路人認出後可能只是「用眼光制裁」,

非理智的看到可能就直接衝上去使用「人民的法槌」了。

 

那麼,到底什麼方法才是我們應該最先探討及能夠預先防範的呢?

畢竟一樣米養百樣人,我相信除非真的做得很極端,

比方說犯過一次就直接死刑讓人們心生警惕與畏懼觸犯,

不然在台灣,

如果犯罪者只要存有僥倖,認為被抓到頂多關個幾年放出來又是一條好漢,

所以根本不會把結果想像得太過嚴重,至少不會像南韓作法一樣,讓自己永無翻身之地。

但我們究竟能做什麼呢?

 

我們首先來看美國通過的梅根法案

其主要由戀童魔而催生,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將被公開在網路上。

雖然乍看下風險降低,再犯率也看似下滑,

但也因為此案衍生其他相關問題,如社區仇視,民眾怒燒房、毆打、槍殺、騷擾性侵者等。

另外其他各州則是針對性侵犯做各自的犯罪程度評估,而取決個資公開的範圍及受監控時間。

台灣是否能在南韓與美國的作法間做一個平衡呢?

我認為方向可以放在以下幾點:

1、從小落實性侵害防治教育,建立身體自主權觀念。

我們都知道性侵案例中,加害者是熟人的比例非常高,

所以從小便應該教導孩子何謂是非對錯,以及遇到如何防範與求助。

當然這不僅僅是念口號,除了學校例行教育外,家長的教育也十分重要。

我建議生產後,除了發放媽媽手冊外,

應該也加發一本「如何做好稱職的爸媽之孩子我一定不會讓你受傷」系列書刊才對。

恩,雖然名字是長了點,但念起來十分霸氣。

另外從小教育孩子尊重他人身體也極其重要,父母親如果因受教育程度不知道怎麼教,

我真的強烈建議政府開立「強制性的撫育教導課程」,

讓每對夫妻須完成相當的課程時數才行生育及領取補助款。

(高喊:拒絕擺爛父母,抵制變態阿姨叔叔)

 

2、見義勇為,拔刀相助。

這就不用說了,雖然很多臨時起意或預謀犯案的渣渣可能會挑四下無人處犯案,

但也很多時候行動的地方可能挑在大眾場所,比方電車痴漢、襲胸之狼、偷拍狂魔等,

這類的你看到可千萬不要客氣,該報警該錄影存證就做到底,

把平常沒有吼出來的怒氣在這時派上用場,大聲制止一定嚇他個片甲不留,

保證下次他若要再犯前,腦中一定立馬出現你具撒旦的臉孔威嚇他的模樣。

而建議這股正義的勇氣,也應該編列在九年一貫教育裡才對,

時時兩人一組相互練習切磋,建起國家未來棟樑的典範。

 

3、累犯者與重度性犯罪者個資需公開供查詢,並終身配戴電子腳鐐,入住任一社區皆須被通報。

跟美國與南韓的不同之處在於,需要被公佈個資的第一類我認為可以是再次犯案者。

讓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不要,既然你還是管不住慾望的話,那麼無論讓你出獄幾次,

都是社會潛在的危險,自然也沒有配享有基本的人權,因為你根本是畜生。

第二種畜生便是重度性犯罪者,比方性侵也殺人,或是用殘暴手段侵害多數受害者等,

要不是台灣存在某廢死群體,誓言捍衛加害者人權,

不然死刑如果也辦個公投,我相信多數人都認為這種渣渣根本不配繼續存活在社會上,

只能以死祭天下才能消民怒火。

 

不過想是這樣想,但台灣對司法改革這條路卻是雷聲大雨點小。

犯罪者依然過的比我們想像中愜意,所以當真的被公開個資被世人看透透,

剝奪自由也擊潰最後一絲羞恥心,我想他們這才起到對日後所有人的警惕吧。

最後,雖然我個人秉持著樂夫&批斯,

 

但針對「犯罪」本身的所有懲罰制度不能沒有力度,

我的意思是,不是只有簡簡單單關個幾年,品行良好可教化就提前假釋,

所謂天下烏鴉一般黑,精神病都可以偽裝騙過心理師,

那我們到底可以相信甚麼?又不得不防範甚麼呢?

所以老話一句,司法不改,那也枉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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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iCi 希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